內容簡介
犯罪判罰,天經地義
而在這眾人習以為常的「天經地義」之外
我們是不是忽略了法何以為法
以及其他與「人」更緊密的關聯?
以自己權益/利益為先的人,應該受到指責嗎?
被迫殺人的人,和教唆殺人的人,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?
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,孰先孰後?
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,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?
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,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?
一九六○年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發軔的「法經濟學」(或「法律的經濟分析」),對法學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釋,於法學「重新發明輪子」(reinventing the wheel),如今,「法經濟學」在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裡,已然高居廳堂之上。
於兩岸三地享有高知名度之經濟學者熊秉元,在本書中以日常的提問為引,深入淺出地利用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處理各種法學問題,包括闡釋最抽象、層次最高的核心――「正義」的概念,且書中諸多理論皆奠基於真實世界,明確提出「實證法學」(apositive the ory of law)的概念,並和傳統「規範法學」(anormative the ory of law)相對照,在現行類似之法經濟學分析方法上甚有新意。
而在這眾人習以為常的「天經地義」之外
我們是不是忽略了法何以為法
以及其他與「人」更緊密的關聯?
以自己權益/利益為先的人,應該受到指責嗎?
被迫殺人的人,和教唆殺人的人,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?
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,孰先孰後?
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,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?
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,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?
一九六○年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發軔的「法經濟學」(或「法律的經濟分析」),對法學提出截然不同的解釋,於法學「重新發明輪子」(reinventing the wheel),如今,「法經濟學」在各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裡,已然高居廳堂之上。
於兩岸三地享有高知名度之經濟學者熊秉元,在本書中以日常的提問為引,深入淺出地利用經濟分析的基本架構處理各種法學問題,包括闡釋最抽象、層次最高的核心――「正義」的概念,且書中諸多理論皆奠基於真實世界,明確提出「實證法學」(apositive the ory of law)的概念,並和傳統「規範法學」(anormative the ory of law)相對照,在現行類似之法經濟學分析方法上甚有新意。
目錄
第一篇 一切從個人開始
各種社會現象,都是由人類行為匯集而成;社會科學的功能,就是針對社會現象(而非自然現象),嘗試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釋。我們先從構建社會科學的基本架構開始,到實際案例分析,把基本架構和社會現象作一連結──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,這個世界是有意義的,可以「以理解之」。
提問一:在火場中只顧自己孩子的母親,錯了嗎?
以自己權益/利益為先的人,應該受到指責嗎?
提問二:我為什麼要守規則?
自動送上門來的錢財,你忍得住不出手嗎?
提問三:走後門、攀關係是破壞社會規範的行為?
關係讓人好辦事,那遵守規矩的人是笨蛋嗎?
提問四:一切只能依法辦理?
法律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,但已經制定的法律,還有沒有修改的空間?
提問五:借刀殺人,刀當何罪?
被迫殺人的人,和教唆殺人的人,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?
第二篇 在了解法律之前
法律的形成和變遷,也是社會現象之一。對於法律的基礎,傳統法學多是立基於道德哲學。相形之下,社會科學追本溯源,由初民和原始社會開始,描述法律的出現和性質、以及道德的功能。第二篇的意義,是在第一篇的基礎之上,建構「實證法學」(A Positive Theory of Law)。
提問六:在法律出現之前,人們愛怎樣就怎樣?
有人就有江湖。在法律尚未訂定的初始,用什麼方式賞善罰惡?
提問七:所有的罪都會受到懲罰?
法律可以制裁殺盜擄掠,卻無法保護所有受到傷害的人。
提問八:法律與道德有什麼關係?
覺得羞恥的道德之心,可以是成為法律的前導嗎?
提問九:法律定了,不能改嗎?
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,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?
提問十:法律應該是一種信仰?
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,孰先孰後?
第三篇 那些律法沒說出來的
正義的理念,貫穿法學和司法運作。社會科學(social sciences)是由法學之外的視角,對法律進行更全面的檢視。還有其他關鍵性的因素,對法學和司法運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。這一篇裡,將探討一個重要的影響因子:訊息(information),是隱身於法學內部的主導力量。
提問十一:司法允許替人貼標籤?
這個人偷過東西、那個人是詐欺犯……在什麼狀況之下,錯誤必須被公諸於世?
提問十二:判決不只是判決?
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,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?
提問十三:前科累累,定會再犯?
犯過錯、甚至一錯再錯的人,真的會有改過自新的一天嗎?
提問十四: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有什麼關係?
想把一門學科學到專精,應該要單一深入,還是旁徵博引?
提問十五:犯錯憑什麼談權利?
談人權,應該在罪之前,還是罪之後?抑或應該獨立討論?
第四篇 悠遊於法學財富中
「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」。同樣的道理,要學好法律,最好先掌握學習的態度、方向、和技巧。這一篇就是針對「學好法律」娓娓道來,且更進一步闡明如何體會法學的智慧結晶,與如何悠遊於法學的智慧資產財富之中。
提問十六:幹嘛理路人?──現代社會新人際
對於「有點熟又不是太熟的人」,需要認真看待嗎?
提問十七:為自己好,還是為他人好?
「人不為己,天誅地滅」。究竟有沒有「必須」的自私?
提問十八:經濟學不就是斤斤計較?
所有可計算的背後,都有無法計算的價值。
提問十九:學好法律不就是死背嗎?
法律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如何讓死的條款,與活的社會與時俱進?
提問二十:衝突一定都是不好的?
不吵的小孩可能沒糖吃,甚至連自己的糖都會被搶走。
各種社會現象,都是由人類行為匯集而成;社會科學的功能,就是針對社會現象(而非自然現象),嘗試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釋。我們先從構建社會科學的基本架構開始,到實際案例分析,把基本架構和社會現象作一連結──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者而言,這個世界是有意義的,可以「以理解之」。
提問一:在火場中只顧自己孩子的母親,錯了嗎?
以自己權益/利益為先的人,應該受到指責嗎?
提問二:我為什麼要守規則?
自動送上門來的錢財,你忍得住不出手嗎?
提問三:走後門、攀關係是破壞社會規範的行為?
關係讓人好辦事,那遵守規矩的人是笨蛋嗎?
提問四:一切只能依法辦理?
法律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,但已經制定的法律,還有沒有修改的空間?
提問五:借刀殺人,刀當何罪?
被迫殺人的人,和教唆殺人的人,誰該負的責任比較大?
第二篇 在了解法律之前
法律的形成和變遷,也是社會現象之一。對於法律的基礎,傳統法學多是立基於道德哲學。相形之下,社會科學追本溯源,由初民和原始社會開始,描述法律的出現和性質、以及道德的功能。第二篇的意義,是在第一篇的基礎之上,建構「實證法學」(A Positive Theory of Law)。
提問六:在法律出現之前,人們愛怎樣就怎樣?
有人就有江湖。在法律尚未訂定的初始,用什麼方式賞善罰惡?
提問七:所有的罪都會受到懲罰?
法律可以制裁殺盜擄掠,卻無法保護所有受到傷害的人。
提問八:法律與道德有什麼關係?
覺得羞恥的道德之心,可以是成為法律的前導嗎?
提問九:法律定了,不能改嗎?
已經不合時宜的法條,為什麼還要繼續使用它?
提問十:法律應該是一種信仰?
當法律與宗教衝突時,孰先孰後?
第三篇 那些律法沒說出來的
正義的理念,貫穿法學和司法運作。社會科學(social sciences)是由法學之外的視角,對法律進行更全面的檢視。還有其他關鍵性的因素,對法學和司法運作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。這一篇裡,將探討一個重要的影響因子:訊息(information),是隱身於法學內部的主導力量。
提問十一:司法允許替人貼標籤?
這個人偷過東西、那個人是詐欺犯……在什麼狀況之下,錯誤必須被公諸於世?
提問十二:判決不只是判決?
司法判決除了讓犯錯的人得到懲罰之外,對其他人有什麼意義?
提問十三:前科累累,定會再犯?
犯過錯、甚至一錯再錯的人,真的會有改過自新的一天嗎?
提問十四: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有什麼關係?
想把一門學科學到專精,應該要單一深入,還是旁徵博引?
提問十五:犯錯憑什麼談權利?
談人權,應該在罪之前,還是罪之後?抑或應該獨立討論?
第四篇 悠遊於法學財富中
「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」。同樣的道理,要學好法律,最好先掌握學習的態度、方向、和技巧。這一篇就是針對「學好法律」娓娓道來,且更進一步闡明如何體會法學的智慧結晶,與如何悠遊於法學的智慧資產財富之中。
提問十六:幹嘛理路人?──現代社會新人際
對於「有點熟又不是太熟的人」,需要認真看待嗎?
提問十七:為自己好,還是為他人好?
「人不為己,天誅地滅」。究竟有沒有「必須」的自私?
提問十八:經濟學不就是斤斤計較?
所有可計算的背後,都有無法計算的價值。
提問十九:學好法律不就是死背嗎?
法律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如何讓死的條款,與活的社會與時俱進?
提問二十:衝突一定都是不好的?
不吵的小孩可能沒糖吃,甚至連自己的糖都會被搶走。
以上文摘節錄自博客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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